
圖說:3月16日《WPN全民公審》「終結國家霸凌 實現轉型正義」,各界齊呼平反太極門假案,終結國家霸凌,才能實現轉型正義,人權立國。
2025年4月17日
3月16日《WPN全民公審》「終結國家霸凌 實現轉型正義」引用2月28日民間團體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終結國家霸凌 實現轉型正義──以太極門案件為例」論壇,多位法稅專家學者呼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撤銷違法稅單,平反太極門假案,返還修行聖地,終結國家霸凌,實現轉型正義。
主持人Elaine表示,被學者專家稱為「法稅228」的太極門案件,回顧近29年前檢察官離譜至極的偵辦手法,造成受害人數最多,受害時間最久的人權案件,直至今日冤屈仍持續著。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表示,太極門案是憑空捏造、司法打壓、政治迫害、稅法不當的抄家滅門案件。侯寬仁對太極門全省道館全面大搜索時,帶著攝影記者,造成有400多篇以上的平面報導以及12家電視台74則以上的播報,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為辦案不擇手段捏造證據,利用輿論未審先判。以押逼供,把師父羈押了117天。期間只傳了師父三次,問了13句話、共29分鐘,弄出一個荒謬的起訴書,對照法院審訊過程的嚴謹,歷經一、二、三審,歷時十年三個月,傳訊200多個證人,包括國稅局的官員在內,開整整58次審議庭。
前檢察官黃靖珣律師指出,民國55年成立的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過去從來沒有課稅問題,唯有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起訴移送國稅局追繳80到85年六個年度違法課稅,刑案還沒有判決確定之前,91年監察院自動調查,明確指出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和證據有八項重大違法,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被選列為第三屆保障人權重大指標案件。然而,法務部非但沒有依照監察院的議處要求,反而將案件移交台灣高等檢察署調查,而高檢署以刑事案件還在審理當中,沒有積極處理,等到刑事三審無罪判決確定時,法務部、高檢署才以超過懲戒時效理由結案。黃靖珣強調,時效進行應考量違法的侵害是否持續存在。
王明懿會計師表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認,從未有任何武術團體收受敬師禮被課稅,國稅局獨對太極門以補習班名義開單課稅,完全悖離事實,違反平等原則以及憲法及兩公約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侯寬仁檢察官的構陷造假,中區國稅局從來沒有對事實進行調查,台北國稅局也承認,核定內容性質金額都是以市調處通報資料為準據,侯寬仁的起訴書根本不能作為課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行政處分如果有重大明顯的瑕疵,行政處分無效,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卻以補習班的名義課稅,自始就是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課稅處分就是無效的。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律師指出,95年12月14日之後,有發生的一些新事證、新證據,證明81年度綜所稅的確定判決是一個違法執行:96年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屬贈與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的免稅所得;98年監察院對國稅局提出,未盡核實調查核定之責,且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有明顯怠職等七項重大違法;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經過兩個月的公告調查,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都表示是贈與;台北國稅局在101年、中區國稅局在102年的復查決定,都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跟81年確定判決中認定是補習班,是完全不同的;99年7月26日中區國稅局曾經函文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調對於掌門人六個年度的綜所稅,認為是基於同一個事實所做的決定核課,如果其他年度(指81年度)有不同的見解,恐影響納稅人權益甚鉅。所以81年度當然應該要變更;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白的再次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強調81年度的確定判決沒有審酌到刑事判決、公告7,401份的申明表贈與的事實,以及國稅局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新事實、新證據;兩個國稅局分別在108年把稅單註銷更正為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超額查封案件中,曾經在109年5月5日跟7月23日函文中區國稅局,引用107年判字第422號的判決,請中區國稅局比照80年及82到84年度綜所稅更正為零的同一標準,將81年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條規定撤回執行。
黃麗蓉強調,執行過程發現新的事實,81年度徵收期間即使再加計執行期間,用最長的10年計算,應該在106年3月16日屆滿,營業稅的部分也應該在101年12月5日屆滿,依照法律規定,國稅局沒有收取此債權的權利,如果違法收取就是不當得利,應要返還,若在執行過程當中,則應撤回執行。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觀察員高鼎懿表示,作偽證的稅務員史越生在臨終前向媒體爆料,太極門案是由侯寬仁一手主導,當時他被找去作證只是套圈圈作樣子。侯寬仁檢察官就用這些造假的證據交由國稅局對太極門強徵課稅,太極門總共贏得18次的行政救濟程序,只有81年度的案件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搶先在刑事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之前做出一個重大瑕疵的分裂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指示,81年度判決太極門敗訴其實是未及審酌刑事判決。
台灣行政程序法再審五年的時效限制,違反了公政公約第二條賦予人民有效救濟的權利,我國同樣公法領域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再審有五年時效的限制,依據我國實施的兩公約施行法,行政訴訟法上再審五年的限制,應該屬於無效的規定。高鼎懿表示,法務部曾用法律字第10503511300號的函釋,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會牽涉具體個案,應該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處理。顯示即便經過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以後,還是有適用第117條的可能性。
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行政機關「得」撤銷,法律上的「得」是給主事者裁量權。他指出,前財政部賦稅署前副署長許春安先生公開說明,太極門的稅單是違法的,因為計算課稅的方式要適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是要報經財政部核准,然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是不能補正的,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這是明確的行政違法。這也說明,太極門假案不是司法的問題,是主政者的政治決定,不能用「不干涉司法」推託,應由主政者憑藉良心及正義感,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平反。
誠詮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表示,國家公權力的迫害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在社會的輿論上,國家好像就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本質上,必然伴隨著醜化與媒體的不公正。太極門案已跟司法沒有關係了,只是差行政權的臨門一腳,行政機關依法絕對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做這個決定,撤銷違法稅單,終結太極門29年的假案。
李俐欣律師表示,以太極門個案來檢視兩公約的實際落實狀況,師徒的平等權、不受歧視原則、宗教信仰自由、文化參與權、公正審判、有效救濟原則等都受到嚴重的侵害。CAP-LC爭取個人及組織信仰良心自由協調會等非政府組織,11度將太極門案件送交聯合國,CAP-LC向人權理事會提出警告,稅經常被用來作為歧視少數宗教或心靈修行團體的武器。太極門案當中師徒傳承本質以及敬師禮為贈與性質早經國家機關認定,但國家各機關仍以81年度的稅單為確定判決為由不作為,對於太極門案所檢視出來的體制缺陷,國家機關卻怠於修正,台灣政府不僅沒有盡到兩公約有效救濟義務,更剝奪人民的救濟權利,國家救濟體制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益,難道是人民應該承受的嗎?
主持人Elaine指出,終結太極門假案關鍵就在行政機關是否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行政機關應本於良知撤銷違法稅單,終結太極門29年的假案,還人民真正的公道。期待台灣不再有流浪法庭30年的受害者,更祈願引發更多人的關注和深思,讓台灣成為真正民主、法治與人權的國家。